事情發生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中期。有一天,某高校校園半軍事化的“平靜”生活突然“沸騰”起來。張××,一位來自農村的女生,突然死亡。公安介入,尸體送法醫單位解剖。很快,“案情”大白。解剖結果,死者已有三個月的身孕。偵查結論,張××因私自服用從“江湖游醫”處獲得的“墮胎藥”,中毒身亡。結案的當天下午,一位男青年,低著頭來到張××就讀的高校,收拾起死者簡單的遺物,一言不發地走了。四十年后的今天,重溫這則真實事件,年輕朋友也許會感到“不可思議”。然而,70年代的中國,避孕知識還屬于“半禁區”范疇,避孕藥具只有領了結婚證后才能到少數幾個“定點”處登記領取;一旦發生了“意外妊娠”,到醫院去做“人工流產”還需要單位證明;在大學就讀期間,發生這樣有違傳統道德的事,要被開除。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張××的不幸事件,也并非罕見。唏噓之余,回顧一下人工流產在人類歷史上“合法化”的經歷,對我們今天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事業的發展不無裨益。
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早期文明并不反對人工流產。古希臘和羅馬帝國早期,人流曾相當普遍。而且,那時就有手術流產和藥物流產兩大類措施,發展水平之高,遠遠出乎現代人所能想象。著名的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曾闡述過,流產可以作為防止人口過多的一種方法。
基督時代,有很多公共法規對性生活加以限制,其中也包括了“人流有罪”的內容。黑暗的中世紀,醫學界不能公開討論人流技術,醫生不能直接提供人流服務;偷偷進行人流的助產士會受到社會迫害,還會被貫以“巫婆”的惡名。因此,古代高超的人流技術在這一時期完全失傳。
17-19世紀,現代婦產科學的發展,重新創建了人流技術——擴宮術和刮宮術,使得醫生能夠為婦女提供安全而又有效的人流服務。這一階段,妊娠16-20周(出現胎動前)的流產是完全沒有限制的;即使對妊娠24周(6個月)以上的大月份流產,設置的限制也不多。然而,對人流這樣寬松的環境,在19世紀又出現了新的、更為嚴厲的法律限制。
1861年,英國通過了“反人權法案”,認為妊娠任何階段人流都是違法行為。1850年,美國國內“反人流運動”,至1870年各州普遍接受“人流違法”的觀念。可是,就在這一階段,成千上萬婦女卻在江湖游醫不安全的人流服務中遭受嚴重傷害,甚至喪失生命。那時,美國醫院中最易碰到的急診是處理接受過不安全流產的受害婦女。后人將這一以“流產非法”為特征的文化現象稱之為“世紀罪惡”。
1920年,前蘇聯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流合法化的國家。二十世紀50年代,東歐所有國家對流產全部合法化(1990年代波蘭等少數東歐國家對人流又有所限制)。1970年,美國醫學協會改變了以往的態度,同意醫院開展對“非意愿妊娠”的人流業務,1973年人流在美國獲得了合法化的地位。
經歷了1970年代和1980年代不斷的發展,歐洲成員國(僅愛爾蘭除外)都有較為穩定的、自由選擇人流的大環境,公然反對流產的活動已很少發生,只是第三世界國家的情形令人擔憂。除我國和印度外,多數發展中國家不能獲得合法流產。據保守估計,發展中國家每年約有5-10萬婦女死于不安全流產,還有更多的婦女遭受嚴重傷害。
1994年開羅的“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和1995年北京的“世界婦女大會”以流產和生育權利為中心進行了辯論,盡管有來自宗教方面強烈反對,經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婦女團體和聯盟的努力,在會議文件中明確了“婦女控制自己生育的權利”和為婦女提供“生殖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會議認識到,人流是人類世界客觀存在的現象;流產合法的國家,流產應該是安全的;如果婦女進行了不安全流產,不應追究婦女本人的責任,而應予以提供適當的保健服務,妥善處理并發癥。
“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和“世界婦女大會”為人流及其他生殖保健計劃生育服務在全球范圍內作為基本人權的確立起了極為重要的里程碑樣的作用。但是,人流作為人類爭論的敏感話題遠未就此畫上句號。就在這兩次國際會議前后,美國在人流合法化二十年之際,二位醫生、兩個診所的工作人員和一位接受人流婦女的陪同,被反對流產的狂熱者殺害。人流,除了“合法化”外,更有社會倫理學的影響。本文開頭的故事,便是社會倫理對人流影響的一個方面。這在世界上,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而又可能會不斷反復的歷程。我們堅信,人類社會畢竟是不斷朝著更加文明、更加進步的方向發展的。